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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应规定为全国防震减灾宣传日

相信无数国人多年以后也会记得今年5月12日这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举世震惊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了。

  “应当把这一天,在防震减灾法中规定为全国防震减灾宣传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首次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意见。

每年这一天都应进行防震减灾教育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习,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王云龙委员曾在地震系统工作了十多年。他说,过去在防震宣传中,有的地方政府有误区。他们认为,本来没事儿,宣传会造成人心恐慌。因此有的地方政府不愿意进行宣传,更不愿搞预防演习。

  “但是实际上,人们有防震知识和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是大不一样的,有没有演习更不一样。” 王云龙委员说。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将每年唐山大地震的7月28日或者5月12日定为全国防震减灾的宣传日。”邹萍委员提出上述建议。他认为,这样有利于促进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常态化。

  提出同样建议的还有李重庵委员。他说,将这两天中的一天作为“全国防震减灾教育日或者宣传日”,以后每年这个时候都要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和自救、互救的演练,每年都坚持,若干年以后,必定有效果。

学校应建设成为地震应急避难所

  草案规定:“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这里的‘高于’怎么理解?高多少算高于?多加几根钢筋,提高了混凝土标号,就算高于吗?”袁驷委员认为,这样规定不行,要有更加明确和具体标准。“高于”应体现在抗震设防的要求上,而不是留给工程建设单位去把握。

  倪岳峰委员则建议,在法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将学校特别是小学建设成为地震应急避难所。他的理由有四个:一是可以依法直接提高学校建筑的防震等级;二是学校的分布十分适合对防震减灾应急避难的区域性要求;三是在抗震救灾中,社会最关心的学生群体处于最安全的部位,减轻了抗震救灾的工作难度;四是把学校设置成应急避难所,可以在对其进行规划和建设时,一并提高其防范洪涝、火灾等其他灾害的能力。

防震减灾规划要先听取社会意见

  草案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内容和效力,特别规定“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这一条规定得很好,”乔传秀委员认为,这有利于增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范围有点窄,对规划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

  乔传秀委员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南振中委员也提出,防震减灾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便于社会监督,建议增加“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组织编制机关查询”的内容。

消防队伍应成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这个规定很好,但是不够具体,”马启智委员认为,消防队伍就是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在消防队伍分布比较广,每个县都有消防中队,他们有交通工具,有装备,有很高的组织化程度,配备他们一些切割机、顶压机、生命探测仪,就可以担当地震救援重任,如果再配备一些中型、大型的吊装设备,就更好了。虽然消防部队有消防救灾的任务,但是火灾不是天天有,他们基本上处于训练状态,所以,把消防和地震救援结合起来,是一个比较节约、可行的办法。美国就是这样做的。

  为此,马启智委员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谢克昌委员则建议,应考虑加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救援支援小队”的规定。灾害发生后,直接、快速的救援是在基层,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能够在救灾中发挥最基础的作用。我们有民兵预备役,平时经常组织训练。可以借助于这种形式,组建一支类似于预备役民兵这样的比较专业的队伍。当然有关部门要给予他们相应支持和待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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